歐盟委員會分別于2022年7月7日和2022年7月8日發布了法規(EU)2022/1176,通過更新附件VI(化妝品中允許的紫外線過濾器)和法規(EU)2022/1181來修訂化妝品法規(EU)1223/2009,更新了法規附件V的序言(化妝品中允許的防腐劑)。

關于二苯甲酮-3(化學文摘社編號:131-57-7)和奧克立林(化學文摘社編號:6197-30-4)物質的附件VI的修訂是基于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進行的安全評估結果。利益相關者要求進行這項評估,因為現有數據表明這兩種物質的潛在內分泌干擾特性。SCCS得出結論,二苯甲酮-3和奧克立林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安全的,因為紫外線過濾器在防曬產品中最高濃度為6%,無論是身體乳霜,防曬劑推進劑噴霧還是泵噴霧劑。
SCCS建議,消費者可以安全地使用二苯甲酮-3作為紫外線過濾器,在面霜,護手霜和口紅(不包括推進劑和泵噴霧劑)中的最高濃度為6%,在身體乳霜,推進劑和泵噴霧劑中的最高濃度為2.2%。如果在同一產品中以0.5%的二苯甲酮-3用于制劑保護,則應相應地調整產品中該物質的濃度,使其不超過最大允許濃度。
對于奧克立林,SCCS得出結論,當單獨使用或與防曬霜或化妝水,防曬泵噴霧,面霜,護手霜和口紅結合使用時,該物質在化妝品中作為紫外線過濾器是安全的,最大濃度為10%。對于與推進劑噴霧劑聯合使用,當組合使用的其他產品含有10%八烯時,濃度不應超過9%。
該修正案自2022年7月27日起適用,允許過渡期為新產品,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28日,現有產品為2023年7月28日,以便行業適應新要求。
法規(EU)2022/1181修訂了附件V的序言,內容涉及含有甲醛(Cas No 50-00-0)的甲醛釋放物質的產品的標簽要求。該修正案基于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的安全評估結果。
甲醛被歸類為致癌物(第1B類)和皮膚致敏劑(第1類),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但是,化妝品法規附件V中列出的防腐劑會釋放甲醛,釋放甲醛濃度超過0.05%的化妝品應在標簽上注明警告“含有甲醛”。
SCCS建議,觸發標簽上警告的0.05%的閾值濃度并不能充分保護對甲醛敏感的消費者。因此,它得出結論,無論成品是否含有一種或多種釋放甲醛物質,都應將標簽上應打印警告的閾值降低到0.001%。
該修正案從2022年7月28日起適用,但考慮到可能受新要求影響的化妝品數量,新產品和現有產品的過渡期分別為24個月和48個月,以使行業能夠適應新的標簽和配方要求。
目前,UL認證正在更新這些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