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從事檢測行業的小伙伴來說,經常會接觸到什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等等,可能對于大多數的朋友來說,如何區分以及選擇合適的標準進行執行是一件困難的事,其實不然,本期將一次性看個透徹,一起來看看吧。
正常情況下,我們在國內選擇標準的時候應該準尋:國標>行標>企標,國際標準看是否涉及到貿易。
國標

1935年由經濟部工業標準委員會(今標準檢驗局)主管并辦理。于1944年6月6日開始實施,該標準共分為26類,每類都有類號。實施國家標準是自愿的,除非主管機關引用標準的任何部分為法規。2003年底,已制定公布逾15000種國家標準。仍有許多國家標準自ISO標準翻譯成中文,少數標準也有英文版,但中文與英文解釋不同時應以中文為準。2005年改為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行標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情況下而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1988年12月29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該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2015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規定:“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在標準體系上,逐步將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法律法規對標準制定另有規定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1]。由此可知,部分行業標準仍然具有強制性。
注:來源為維基百科
企標
企業標準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企業標準的要求不得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向政府備案。此外,為適應部分領域標準快速發展變化的需要,1998年規定在第四級標準中增加“國家標準化指導技術文件”作為國家標準的補充,其代號為“GB/Z”。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用戶參考。
如何選用標準?
大家只需要記住上面說的權重:國標>行標>企標。簡單來說就是必須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只適用于單個行業,企業標準只在企業內部有效。
通常我們選擇標準的順序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同類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同時發布時,企業應如何制定和實施標準?
有國家標準和規范時,優先考慮;沒有國家標準和規范時,制定企業標準。但是,當有國家標準和商業標準時,企業標準必須高于國家標準和商業標準,指標低于國家標準和商業標準的企業標準無效。
如果企業標準高于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也可以執行注冊企業標準。否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按此順序執行。可以認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是允許同時存在的,但前提是企業標準要優于(高于)行業標準,行業標準優于(高于)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