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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防爆設備的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試驗溫度與其工作溫度直接相關,工作溫度是在額定情況下,設備處于最高或最低環境溫度和相應最大額定外部熱源或冷源時測定。

國家標準GB/T 3836.1-2021規定了試驗時的溫度,“上限溫度”與“下限溫度”。上限溫度要求高于最高工作溫度10K~15K;下限溫度要求低于最低工作溫度5K~10K。并且耐熱試驗規定, EPL Gc 和D c防爆設備在高于最高工作溫度(10±2)K進行試驗;EPL Ga、Gb、Da、Db 、Ma、Mb防爆設備在高于最高工作溫度(20±2)K進行試驗。
對于防爆設備的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抗沖擊試驗應在上限溫度和下限溫度條件下進行;跌落試驗(僅對便攜式或個體設備)、耐寒試驗應在下限溫度條件下進行。
通過以上對防爆設備的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試驗溫度的介紹,旨在提醒在防爆設備設計時,應注意與防爆相關的非金屬材料選擇(塑料材料、彈性材料和粘接劑)應符合GB/T 3836.1-2021第7.2熱穩定性的要求,一般在Ex設備進行防爆檢測認證的時候會經常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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