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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設項目建設完成后需要進行竣工環保驗收。各項法律法規對竣工環保驗收的具體要求如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要求:“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要求:“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要求:“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要求:“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要求,廢水、廢氣、噪聲和固廢等污染防治設施全部由建設單位實行自主驗收,建設單位為竣工環保驗收的責任主體,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竣工環保驗收是對建設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的有效性檢驗,是減少環境污染的一道屏障,作為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竣工環保驗收的各項要求,更多內容請關注盛鼎檢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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