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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于1999年首次發布,2013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修訂,旨在規范化學危險品中易燃易爆性物品的儲存管理,確保易燃易爆性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的安全。
該標準第4章儲存條件、第5章入庫驗收、第7章養護技術、第8章安全操作和第9章出庫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今天盛鼎防爆檢測中心為大家介紹一下這項標準的主要內容。
1、易燃性商品:自燃點低,暴露在空氣中易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商品。包括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2、易爆性商品:固體或液體物質(或物質混合物),自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其溫度、壓力和速度高到能對周圍造成破壞。

1、庫房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但易爆性商品儲存于一級輕頂耐火建筑的庫房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于一級耐火建筑的庫房內。
2、庫房應干燥、易于通風、密閉和避光,并應安裝避雷裝置;庫房內可能散發(或泄露)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3、各類商品依據性質和滅火方法的不同,應嚴格分區、分類和分庫存放(參見附錄A)。以下品種應專庫或分庫儲存:
4、庫房周圍應無雜草和易燃物,庫房內地面無漏灑商品
5、各類商品儲存的溫度度應適宜,詳見圖一

1、入庫商品應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商品應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他說明。
2、驗收應在庫房外安全地點或驗收室進行,驗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標記,作出驗收記錄。
3、商品標簽應符合GB15258的規定。
4、應驗收內外標志、容器、包裝、襯墊等,各類商品內外包裝材質及襯墊要求見圖二

1、庫房內設置溫濕度表(重點庫可設自記溫濕度計),采取措施控制并保持庫房內溫濕度(見表1要求),按規定時間進行觀測和記錄。
2、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定期檢查庫內設施、消防器材、防護用具是否齊全有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商品性質,定期進行庫內質量檢查,每次質量檢查后,外包裝上均應作出明顯的標記,并作好記錄。
1、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護用具,禁止穿釘鞋,操作中輕搬輕放,各項操作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應使用叉車搬運、裝卸壓縮和液化的氣體鋼瓶,熱源與火源應遠離作業現場,汽車出入庫要帶好防火罩。
2、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等活動應在庫房外進行。
應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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