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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不要將ATEX與CE混淆,兩者都是歐盟指令中的內容,ATEX指令主要內容為:在使用工作場所易爆環境和設備的最低安全要求。該名稱是法語術語Appareils destinés à être utilisés en ATmosphères EXplosibles(法語為“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的首字母縮寫。

歐盟國家和地區必須遵守指令,以保護員工在爆炸性環境中免受爆炸風險,也就意味著出口至歐盟的產品都必須符合ATEX標準指令,且有相關ATEX認證資質。
目前有有兩種ATEX指令(一種針對制造商,一種針對設備用戶):
注意:ATEX 95“設備”指令94/9/EC,在2016年4月20日被ATEX 114指令2014/34/EU取代時被撤銷。ATEX指令 2014/34/EU從2016年4月20日起開始強制執行,如指令第44條所述。
歐洲議會于2014年3月29日發布了ATEX指令2014/34/EU。它指的是成員國關于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和保護系統的法律的協調。
關于ATEX99/92/EC指令,要求雇主必須將可能出現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區域劃分為區域。特定區域的分類及其大小和位置取決于爆炸性環境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持續性。
允許在2003年7月之前使用的設備無限期使用,前提是風險評估表明這樣做是安全的。
指令2014/34/EU的目的是通過消除對每個成員國進行單獨測試和記錄的需要,允許“ATEX”設備和保護系統在歐盟內部自由貿易。
這些規定適用于所有打算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無論是電氣的還是機械的,包括保護系統。有兩類設備“I”用于采礦,“II”用于地表工業。應用其規定并貼有CE標志和Ex標志的制造商可以在歐盟內的任何地方銷售他們的設備,而無需對所應用的風險有任何進一步的要求。該指令涵蓋范圍廣泛的設備,可能包括用于固定海上平臺、石化廠、礦山、面粉廠和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區域的設備。
從廣義上講,該指令適用的三個先決條件:
該指令還涵蓋安全使用所必需的組件和直接有助于安全使用范圍內設備的安全設備。后面的這些設備可能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之外。
制造商/供應商(或進口商,如果制造商在歐盟以外)必須確保他們的產品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并經過適當的合規程序。這通常涉及“第三方”認證機構(稱為公告機構,例如UL、Vin?otte、Intertek、Sira、Baseefa、Lloyd's、TUV)的測試和認證ICQC),但制造商/供應商可以“自我認證”第3類設備(技術檔案,包括當地語言的圖紙、危害分析和用戶手冊)和第2類非電氣設備,但對于第2類,技術檔案必須提交一個公告機構。獲得認證后,設備將標有“CE”(意味著它符合ATEX和所有其他相關指令)和“Ex”符號,以表明其已獲得ATEX指令的批準。技術檔案必須保存10年。
認證確保設備或保護系統適合其預期用途,并提供足夠的信息以確保可以安全使用。有四種ATEX分類可確保特定的設備或保護系統適合并可以安全地用于特定應用:
作為歐盟指令的ATEX在HAZLOC標準下與美國等效。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給出的這個標準定義和分類了危險場所,例如爆炸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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